离婚女方经济补偿标准

时间:2024-01-05 22:12:16
离婚女方经济补偿标准

离婚女方经济补偿标准

离婚女方经济补偿标准,在婚姻家庭当中,很多时候女方都是处在一种弱势的地位,如果协商不好的就可以向法院起诉解决,因此才会受到更多的保护,下面小编整理了离婚女方经济补偿标准。

  离婚女方经济补偿标准1

一、离婚女方经济补偿标准

1、首先离婚经济补偿并没有一个标准数字,主要都是看俩人的实际情况才能决定。

2、在目前的婚姻法当中,也有明确的相关规定,如两人在结婚期间所有财产都属于俩人的共同财产者,若是其中有一方也要赡养老人或是抚养小孩等情况,那其中一方就有要求另一方要给到经济上的赔偿。

3、如果要求有过错方或是并没有义务更多一方赔偿的话,赔偿数额也要按照他的经济情况来确定,如果是赔偿数额太高实际操作也就非常困难。

二、离婚经济补偿的条件是什么

1、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

适用家务补偿有一个条件就是夫妻在结婚之前已经对婚后财产有过约定,而且这种约定也是对婚后财产一个稳定约定。若是离婚时按照婚前约定好进行分割所有财产,否则对那些对家庭事务付多的一方不公平,若双方已约定只是针对婚前财产或约定婚后财产属于共同所有,那就不适用这条规定。所以若还未约定夫妻婚后财产分割方式的,夫妻婚后财产大多数都是夫妻共同财产,而且在离婚财产分割时也不会出现不公平的状况。

2、请求方付出较多家庭义务

这里说的义务说的就是家庭义务,也就是抚育子女和照顾老人以及 ……此处隐藏1060个字……中,家庭义务首先是指给付扶养费用,而家务劳动如服侍患病家庭成员、照顾老人生活等则不受重视。

而正是这种认识上的偏差,导致从立法上忽视家务劳动可转化的社会经济价值,也导致家庭成员产生轻视或歧视家务劳动的.思想,从而影响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

我国关于离婚补偿的规定,赋予付出较多义务一方的补偿请求权,实际上意味着对家庭义务中无形投入的认可。

但是,司法审判中,涉及到对“付出较多家庭义务”的认定时,仍应防止以经济支出数额之量化作为衡量标准,从而在客观上限制对家庭作出贡献但没有经济收入一方的补偿请求权的失误。

完整意义上的家庭义务,既应包括经济支出部分(有形财产),也包括操持家务劳动和照料年老、患病和未成年人生活所支付的心血和精力(无形投入)。对这些无形投入的认可,在一些国家的立法中有所体现。

二、女方能否要求离婚经济补偿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根据《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之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乡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这样的规定有利于保护妇女合法的权利,体现法律的公平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之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者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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